金沙集团wwW3354CC 关于处级以上干部诫勉谈话制度
    来源:本站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2-11-22

    为加强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,强化干部监督与管理,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,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诫勉谈话的主要对象

    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(含支部书记以上职务)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进行诫勉谈话

    (一)政治态度不端正,有严重错误言行,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   (二)执行学院决定(决议)消极,工作中有抵触情绪或贯彻不力,导致工作失误的;

    (三)欺上瞒下、谎报政绩,工作弄虚作假的,或工作不负责任,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差,出现较大失误的;

    (四)个人独断专横,不团结同志、搞小圈子,办事违背组织原则,影响学院或部门工作、群众意见较大的;

    (五)工作中不尽职责、廉洁自律意识差,以权谋私,有贪污受贿行为、损害学院利益的;

    (六)生活作风不检点,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;

    (七)被投诉举报问题基本属实的;

    (八)听不得相反意见,对同志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;

    (九)工作不称职,在民主评议中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40%以上的;

    (十)有其它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。

三、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及要求

    (一)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,纪委与组织部具体办理。

    (二)诫勉谈话对象的确定由学院纪委、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、组织考察、群众举报等途径反映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,在组织查证核实的基础上,经学院纪委书记同意,视其谈话对象由学院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找其谈话,纪委、组织人事处派人参加。

    (三)负责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,敢于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,参与谈话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谈话情况,自觉遵守保密纪律。 

    (四)在诫勉谈话中被谈话人要如实向组织检查自己的问题,不隐瞒。

    (五)诫勉谈话时被谈话对象对组织提出的诫勉要求要明确表态,参与人员应作好书面记录,经本人核实后按规定存入个人廉政档案。

四、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
五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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